湖北:出臺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發布日期:2023-09-05 來源: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打印本頁 為深入實施“筑巢”計劃,進一步推進大學生等重點群體創新創業,結合湖北工作實際,日前,湖北省出臺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(試行)。
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(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基地)建設堅持政府引導、社會參與、市場運營的原則,以大學生等重點群體為主要孵化對象,以培育創業實體、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目標,具有滾動孵化功能,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。
公平公正、自愿申報、擇優認定。省級示范基地堅持公平公正、自愿申報、擇優認定的原則,每年認定評估一次,認定結果有效期為3年,期滿重新認定。已被認定為國家或湖北省返鄉創業示范園且在有效期內的不得申報。
對省級示范基地給予獎補。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(含)以上,創業實體數量市(州)本級(含區)不少于40家、縣(含縣級市、神農架林區)不少于30家,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五年內(含)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體不少于20家,給予50萬元獎補。建筑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(含)以上,創業實體數量市(州)本級(含區)不少于60家、縣(含縣級市、神農架林區)不少于50家,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五年內(含)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體不少于30家,給予80萬元獎補。被人社部認定為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,再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。
對省級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。納入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平臺監管,及時更新相關信息,動態掌握運營狀況。各級人社部門通過定期和“雙隨機”檢查相結合的方式,加強對省級示范基地督導。
省級示范基地出現違法違規實行處罰。撤銷命名并收回牌匾;情節嚴重的,追回獎補資金,不得再次申報,并向相關部門建議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。(胡國華)